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0年度南小字第614號
原 告 文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郭哲成
被 告 灣聯貿易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潘孟萱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
裁判
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
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20日
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0
年6月21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回證在卷
可稽。原告逾期
迄未
補正,有本院臺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、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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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卷可稽,其訴不能認為合法,應
予以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
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5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高俊珊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8 日
書記官 蔡雅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