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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南簡易庭 100 年度南小字第 65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0 年 08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債務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小字第656號 原   告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訴訟代理人 陳世杰 被   告 統程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仲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、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清償債務事件,前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 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核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 下同)47,250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1,000元,扣除原告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500元,業經本院於 民國100年8月31日辯論通知書內註明原告於該通知到達後5 日內補正。該通知並已於100 年8月2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 書附卷可憑。而原告逾期未補正,有本院臺南簡易庭詢問簡 答表附卷可憑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以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 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5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程欣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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