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0年度南小字第656號
原 告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孝信
訴訟代理人 陳世杰
被 告 統程精密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仲平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、第2節之
規定繳納
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
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清償債務事件,前曾
聲請對被告核發
支付
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
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核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
下同)47,250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1,000元,扣除原告
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500元,業經本院於
民國100年8月31日辯論通知書內註明原告於該通知到達後5
日內補正。該通知並已於100 年8月2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
書附卷
可憑。而原告逾期未補正,有本院臺南簡易庭詢問簡
答表附卷可憑,其訴顯
難認為合法,應
予以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
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5 日
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侯明正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
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5 日
書記官 程欣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