和 解 筆 錄
100年度南簡字第1273號
原 告 孫國棟即理學實業社
被 告 柳松鑽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樓
統一編號:00000000號
法定
代理人 林秀琴
被 告 吳彥緯
上二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林姿瑩
律師
李宗貴律師
陳廷瑋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100年度南簡字第1273號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
於中華民國101年4月26日下午2時2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
簡易庭簡易第27法庭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:出席職員:
法 官 王參和
書記官 陳淑芬
通 譯 林雨賢
到庭和解
關係人:
原 告 孫國棟 到
被告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姿瑩律師 到
和解成立內容:
一、被告願當庭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貳萬元,給付方法:當庭交
付
發票日:民國一○一年四月三十日、票號:ZD0000
000號、面額:新台幣貳拾貳萬元、付款人:合作金庫商
業銀行丹鳳分行之支票乙紙,經原告當庭收受
無訛,不另給
據。
二、原告其餘請求拋棄。
三、
訴訟費用各自負擔。
以上筆錄經交閱朗讀認無訛始簽名於下:
原 告 孫國棟
被告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姿瑩律師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書 記 官 陳淑芬
法 官 王參和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6 日
書 記 官 陳淑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