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0年度南簡字第1339號
法定
代理人 鄭坤豐
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盛群機電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盛群機電有限公司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
提出
異議,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
裁定後5日內補繳
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4,900元(
本件訟訴標的
為500,000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,4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
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4,900元),並提出
準備書狀及其
繕本
,逾期未補繳及補正,即
駁回原告本件訴訟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台南簡易庭
法 官 黃瑪玲
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
書記官 陳慧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