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0年度南簡字第1339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鄭坤豐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盛群機電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
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10月12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表示不服,提起
第二審上訴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00,000 元
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8,1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 項規定,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後5日內繳納,逾期未繳,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9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黃瑪玲
上為
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2 日
書記官 邱子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