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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南簡易庭 100 年度南簡字第 637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0 年 07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不當得利等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0年度南簡字第637號 原   告 陳李玉       陳麗卿       陳芳裕       陳麗雲       陳芳柔 前列 五人 訴訟代理人 楊珮如 被   告 三冠王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紋魁 訴訟代理人 陳忠義       陳文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 30 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原告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壹、程序方面: 一、按訴訟法上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原則,乃指同一事件已有確定 之終局判決者而言,其所謂同一事件,必同一當事人就同一 (訴訟標的)之法律關係而為同一之請求(訴之聲明),若 此三者有一不同,即不得謂為同一事件,自不受確定判決之 拘束,最高法院十九年上字第二七八號判例可資參考。 二、本件被告雖抗辯:原告前就同一案件事實,向本院起訴請求 被告回復其台南市○區○○路1段141巷58號1樓(先位聲明 )、2樓(備位聲明)之有線電視視訊服務,並請求命被告 賠償原告新台幣(下同)10萬元。上開案件,業經本院台南 簡易庭98年度南簡字第1582號判決原告全部敗訴,後原告雖 不服該判決,提起上訴,惟鈞院於99年12月22日再以99年度 簡上字第11l號判決,駁回原告上訴,原判決原告敗訴部份 業已確定。原告於原判決敗訴確定後,同一案件事實,改以 不同訴之聲明,另行起訴云云。然查,本件原告前以其被繼 承人陳大都與被告間有有線電視之收視契,因被告違法終止 該收視契約,侵害陳大都收視有線電視之權益,又指摘陳大 都違反有線電視法第74條,使陳大都於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 損,爰向本院起訴請求被告回復其台南市○區○○路1段141 巷58號1樓(先位聲明)、2樓(備位聲明)之有線電視視訊 服務,並請求依民法第227條、第227條之1、第184條第1、2 項、第195條債務不履行或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規定擇一判 決,命被告賠償原告10萬元,經本院以98年度南簡字第1582 號、99年度簡上字第111號判決駁回原告之訴確定等情,為 兩造所不爭執,並有該判決影本二件附卷可參。惟將前開確 定判決之主文及理由相互參照以觀,可知前開訴訟之訴訟標 的與本件,雖均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,然原告於本案 係主張被告擅自出具陳大都之有線電視契約予他人申裝bb寬 頻雙向CM網路服務之違約情事,已屬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 方法損害陳大都契約權益,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規定, 被告應負損害賠償10萬元為由,核與前開民事確定判決中原 告主張之陳大都收視權益、名譽權等受侵害為由,而請求被 告損害賠償不同,兩者基礎事實不一,不得謂為同一事件, 要非既判力效力所及,先予敘明。 貳、實體方面: 一、原告起訴主張: (一)緣訴外人陳大都與被告三冠王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於民 國84年2月13日締結有線電視收視契約,並約定契約安裝 機地址設在台南市○○路○段○○○巷○○號(下稱系爭房屋 )2 樓,被告依約負有提供有線電視視訊服務供立約人即 陳大都之家庭戶使用收視之義務,惟陳大都於99年1月19 日逝世,是以本件有線電視收視契約依民法第1148條規定 由陳大都之法定繼承人即其配偶陳李玉、直系血親卑親屬 陳麗卿、陳芳裕、陳麗雲、陳芳柔等五人承受,並就本件 有線電視收視契約向被告請求損害賠償及返還不當得利, 特此敘明。 (二)請求損害賠償部分: ⒈被告於99年度簡上字第111號民事案件中提出之99年7月29 日答辯狀中聲稱:「因被上訴人提供有線電視收視及bb寬 頻上網連線服務所使用之纜線為同一纜線,故用戶必須為 被上訴人之收視戶,始能申請bb寬頻上網連線服務。」然 系爭房屋3樓之承租人邱心衍並未向被告申請有線電視服 務,另由被告於98年6月25日出具邱心衍申請bb寬頻上網 連線服務之資料顯示有線電視契約當事人為原告,乃鈞院 99年度簡上字第111號判決確定之事實。原告2樓為契約裝 機處所,原告與邱心衍非屬同一戶,邱心衍未居住裝機處 所。被告為謀一己之私利擅將原告2樓之有線電視纜線更 換為bb寬頻網路纜線並遷至3樓以供應他人網路訊號,業 已違反兩造契約約定範圍,被告違約事證至為明確。 ⒉按民法第184條第l項規定:「因故意或過失,不法侵害他 人之權利者,負損害賠償責任。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 法,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。」,原告與被告既訂立有線電 視收視契約,本於契約精神及誠信原則,被告自不得為圖 增加業務量,即擅自將原告之有線電視契約提供予他人, 供他人申請其他服務之用。被告行徑已屬故意以背於善良 風俗之方法損害原告之契約權益。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 段規定,被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。被告乃一頗具規模之公 司,遵循法治應為其基本經營理念,與各收視戶每期訂定 之契約更是數以萬計,每月營收更數以千萬計,現今被告 竟以小利而侵害他人權益,實有惡小為之又有何妨之意, 被告行徑實已令人不恥,故此請求被告應賠償原告新台幣 10萬元作為懲罰性賠償,蓋不如此,實難收懲戒之效。 (三)返還不當得利部分: ⒈按有線廣播電視系統業者與用戶間訂立之有線電視收視契 約,係以由有線電視系統業者提供有線電視頻道供用戶視 、聽,並由用戶支付收視費用為內容之雙務契約。有線廣 播電視系統業者既須藉由設置纜線、微波、衛星地面接收 、傳輸網路等固定設備,始能提供收視服務,自須與用戶 約明提供收視服務之處所,其契約義務內容始得明確。有 線電視收視契約之約定處所既為契約之必要之點,依民法 第153條第l項規定,契約當事人應就此必要之點互相表示 意思一致,契約始為成立。倘若契約當事人就收視契約之 約定處所有所爭執,自難認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而認該收 視契約已為成立,縱使契約已成立在先,亦因嗣後之意思 表示不一致,於契約期滿後其契約關係即已終止,而無默 示更新之適用。98年11月10日原告與被告間對本件有線電 視收視契約之約定處所應以何址為準一事已發生爭執,且 於該日起被告亦僅保留對系爭房屋3樓之上網連線服務, 而停止對原告之有線電視服務,乃鈞院99年度簡上字第 111號判決確定之事實。民法第179條規定:「無法律上之 原因而受利益,致他人受損害者,應返還其利益。雖有法 律上之原因,而其後已不存在者,亦同。」被告與原告既 已對本件收視契約之約定處所發生爭執而意思表示不一致 ,其契約於98年11月10日應已終止,被告自應返還其所受 領之收視費用。縱使有線電視收視契約屬繼續性供給契約 ,各履行期之區隔不影響契約之單一性,然被告與原告間 既已無繼續本件收視契約之合意,其契約至遲應於98年11 月30日期滿終止,被告雖因與承租人邱心衍訂有bb寬頻上 網連線契約,而繼續對系爭房屋3樓提供上網連線服務, 然本於契約之相對性,被告仍不得以此為由對抗原告而繼 續向原告索取有線電視收視費用。被告明知其無法律上之 原因,於98年12月7日仍至陳大都之銀行帳戶中扣取98年 11月30日後之收視費用,依民法第179條及第182條第2項 規定,被告至少應返還不當得利新台幣1,000元,並附加 自扣款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一併償還。 (四)就本件有線電視收視契約原告曾於鈞院98年度南簡字第 1582號及99年簡上字第111號訴訟事件請求被告回復系爭 地址1樓、2樓之有線電視視訊服務,鈞院以本件有線電視 收視契約之收視範圍仍以系爭房屋2樓為限,且系爭房屋3 樓之房客邱心衍既可使用bb寬頻雙向CM網路服務,參酌bb 寬頻雙向CM網路需藉有線電視線路纜線提供服務之特性, 雖邱心衍非在契約收視地址申裝bb寬頻雙向CM網路服務, 仍可資證明系爭房屋2樓之有線電視訊號並未中斷為由, 據以駁回原告請求回復系爭房屋1樓、2樓之有線電視視訊 服務之聲明,先予敘明。 ⒈原告誤解法令而受鈞院駁回請求回復有線電視視訊服務之 判決,誠屬甘服。然查,系爭房屋3樓之承租人邱心衍於 98年6月25日向被告申裝bb寬頻雙向CM網路,依邱心衍與 被告間之bb寬頻雙向CM網路契約條款約定,申請bb寬頻雙 向CM網路業務者,須為有線電視合法收視戶,而邱心衍於 99年簡上字第111號訴訟事件民國99年11月16日準備期日 中證稱其未曾與被告訂立有線電視契約,係被告自行提供 陳大都之有線電視收視契約供邱心衍申裝bb寬頻雙向CM 網路服務,且邱心衍申裝bb寬頻雙向CM網路服務之地址為 3樓,陳大都之有線電視收視契約之地址為2樓,乃經鈞院 99年簡上字第111號判決審理確認在案。鈞院既認分租戶 與房東之間僅係屬租賃關係,縱共居於同門牌之建物內, 亦難視為同一家之共同生活戶,被告亦一再主張陳大都與 房客邱心衍非屬同戶,卻擅自將陳大都之有線電視收視契 約提供予3樓房客邱心衍申裝bb寬頻雙向CM網路服務,被 告此舉當已構成違約。 ⒉民事訴訟法第400條第1項規定:「除別有規定外,確定之 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,有既判力。」,所謂訴訟 標的,係指實體法上之請求權,不同實體法上請求權即為 不同之訴訟標的。原告雖受鈞院98年度南簡字第1582號及 99 年簡上字第111號判決駁回原告請求回復有線電視視訊 服務之聲明,惟原告此一回復原狀之契約請求權,既與違 約損害賠償請求權分屬不同之實體法上請求權,且98年度 南簡字第1582號及99年簡上字第I11號判決亦僅就原告得 否請求被告回復原狀一事為審理,則本件訴訟原告就被告 擅自出具原告之有線電視契約予他人申裝bb寬頻雙向CM網 路服務之違約情事請求損害賠償,既與鈞院98年度南簡字 第1582號及99年簡上字第111號之訴訟標的不同,原告為 保權益,再提訴訟自無不法。 ⒊鈞院99年簡上字第111號判決謂「有線廣播電視系統業者 與用戶間訂立之有線電視收視契約,係以由有線電視系統 業者提供有線電視頻道供用戶視、聽,並由用戶支付收視 費用為內容之雙務契約。有線廣播電視系統業者既須藉由 設置纜線、微波、衛星地面接收、傳輸網路等固定設備, 始能提供收視服務,自須與用戶約明提供收視服務之處所 ,其契約義務內容始得明確。」則有線電視收視契約之約 定處所應為契約之必要之點,依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, 契約當事人應就此必要之點互相表示意思一致,契約始為 成立。而有線電視收視契約為一繼續性契約,契約期間當 事人如就收視契約之約定處所已生爭執,應認雙方之意思 表示不一致,於契約期滿後契約即行終止,自無默示更新 之適用。且據三冠王有線電視收視契約第2條第3項規定: 「契約期滿前,當事人之一方已提出建議另定新約而未達 成協議者,甲方應與乙方進行協議。除乙方不同意與甲方 進行協議者外,在一個月協議期間內,甲方應依當時所適 用之契約條件供應節目、收費。逾協議期間,雙方仍未達 成協議簽定新約者,本契約即行終止。」被告拆除系爭地 址1樓之有線電視線路後,曾於98年11月13日前至系爭地 址與原告商議線路修復事宜,原告於當日即表示欲將本件 有線電視契約之收視地址變更至系爭房屋1樓,惟遭被告 拒絕。鈞院99年簡上字第111號判決雖認為原告請求將本 件有線電視契約之收視地址變更為系爭房屋1樓,既經被 告拒絕,則兩造間有線電視收視契約之約定處所並未明示 或默示合意變更至系爭房屋1樓。然此僅在闡明本件有線 電視契約之收視範圍仍以系爭房屋2樓為準,非謂本件有 線電視契約既經當事人之一方請求協議不成立,亦無三冠 王有線電視收視契約第2條第3項規定之適用。是依三冠王 有線電視收視契約第2條第3項規定,本件收視契約應於98 年11月13日即行終止,被告並於該日向原告表示就98年11 月份未到期部分之收視費用將辦理退費,然嗣後被告不僅 未辦理退費,更未經原告同意於98年12月7日擅自至陳大 都之銀行帳戶中扣取98年12月份及民國99年1月份之收視 費用。是按本件有線電視收視契約既於98年11月13日即已 終止,被告就98年11月13日後溢收之有線電視收視費用即 為無法律上原因,依民法第179條及第182條第2項規定, 被告應返還不當得利,並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 一併償還。 ⒋被告雖主張系爭房屋3樓之房客邱心衍至99年6月仍可使用 bb寬頻雙向CM網路服務,然邱心衍與陳大都既非屬同戶, 而本件有線電視收視契約亦無任何可供房客使用之約定, 被告於契約終止後願意提供bb寬頻雙向CM網路服務供第三 人使用,本於債之相對性,自與原告無關。且邱心衍可使 用bb寬頻雙向CM網路服務,乃被告違約提供原告之有線電 視契約在先,被告應不得以此可歸責被告之事由主張其自 原告溢收之收視費用為有理由。 (五)並聲明: ⒈被告應賠償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。 ⒉被告應返還原告新台幣壹仟元及自民國98年12月7日起迄 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⒊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 二、被告抗辯: (一)原告前就同一案件事實,向鈞院起訴請求被告回復其台南 市○區○○路1段141巷58號1樓(先位聲明)、2樓(備位 聲明)之有線電視視訊服務,並請求依民法第227條、第 227條之1、第184條第1、2項、第195條債務不履行或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之規定擇一判決,命被告賠償原告10萬元。 上開案件,業經鈞院台南簡易庭98年度南簡字第1582號判 決原告全部敗訴,後原告雖不服該判決,提起上訴,惟鈞 院於99年12月22日再以99年度簡上字第11l號判決,駁回 原告上訴,原判決原告敗訴部份業已確定,合先敘明。 (二)基於確定判決之「爭點效」,原告本次再以同一事實,起 訴請求損害賠償及不當得利,自屬無理由: ⒈學說上所謂之「爭點效」,係指法院於確定判決理由中, 對訴訟標的以外當事人所主張或抗辯之重要爭點,本於兩 造辯論之結果所為之判斷結果,除有顯然違背法令,或當 事人提出新訴訟資料足以推翻原判斷之情形外,於同一當 事人間,就與該重要爭點有關之他訴訟,不得再為相反之 主張,法院亦不得作相異之判斷而言,其乃源於訴訟上之 誠信原則及當事人公平之訴訟法理而來;此「爭點效」已 為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第307號民事判決所肯認。 ⒉鈞院前於99年度簡上字第I11號判決理由中,業已確認以 下兩點重要爭點: ⑴上開房屋2樓之有線電視訊號遲至99年6月始中斷服務。 ⑵訴外人陳大都授權被告自其第一銀行帳戶扣款,最後一 次扣款1000元時間為98年12月7日,該次繳費之使用期 限為98年12月1日至99年l月31日等節,亦為兩造所不爭 執。 ⒊依上開第1點確認事項,被告既已依約提供原告有線電視 訊號,即已履行合約義務,自無任何違約情事;另依上開 第2點確認事項,雙方既對98年12月1日至99年1月31日合 約存續不爭執,則被告依約提供原告有線電視訊號及受領 原告所繳之收視費,自無任何不當得利之可言。 (三)並聲明: ⒈原告之訴駁回。 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⒊如受不利判決,請准供擔保免予假執行。 三、兩造不爭執之事實: (一)台南市○區○○路一段141巷58號為四樓透天住宅(以下 簡稱系爭房屋),原告之被繼承人陳大都原居住於系爭房 屋2樓,陳大都與被告於民國84年2月13日就系爭房屋2樓 訂立有線電視收視契約,並約定裝機、收費地址均為系爭 房屋2樓,嗣陳大都搬遷至系爭房屋1樓居住,系爭房屋2 、3 、4樓均整層出租予他人。 (二)陳大都搬遷至系爭房屋1樓居住後,並未申請移機,係委 請他人以分配器及纜線將被告架設於系爭房屋2樓之有線 電視纜線分接至1樓作為收視使用。 (三)系爭房屋2樓之有線電視收視契約,原約定每2個月為1期 繳納新台幣1,000元之費用,99年以後調昇為每個月510元 ,繳費方式是陳大都原是授權被告自陳大都第一銀行帳戶 扣款,最後1次扣款1000元時間為98年12月7日,該次繳費 之使用期限為98年12月1日至99年1月31日。 (四)系爭房屋3樓之承租人邱心衍於98年6月25日向被告申裝bb 寬頻網路CM新申請裝機。依邱心衍與被告間之bb寬頻雙向 CM網路契約條款約定,申請bb寬頻雙向CM網路業務者,須 為有線電視合法收視戶。 (五)被告於98年11月10日拆除陳大都分接至1樓之線路。 四、本件兩造所爭執者,在於:「原告主張訴外人邱心衍未與被 告訂立有線電視收視契約,但被告竟提供陳大都與被告間之 有線電視收視契約,讓邱心衍得以安裝bb寬頻雙向CM網路業 務,已破壞陳大都與被告間契約之專屬性與自主性,陳大都 之契約自由遭受破壞,原告為陳大都之繼承人,依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請求權、民法第260條規定,請求被告賠償新台幣 十萬元是否有理由?」「原告主張陳大都與被告間之有線電 視收視契約在98年11月13日終止,是否有理由?」本院分述 得心證之理由如下: (一)關於原告主張訴外人邱心衍未與被告訂立有線電視收視契 約,但被告竟提供陳大都與被告間之有線電視收視契約, 讓邱心衍得以安裝bb寬頻雙向CM網路業務,已破壞陳大都 與被告間契約之專屬性與自主性,陳大都之契約自由遭受 破壞,原告為陳大都之繼承人,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 權、民法第260條規定,請求被告賠償新台幣十萬元是否 有理由: ⒈按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,應負損害 賠償責任,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後段定有明文。所 謂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,係指故意以 違背國民一般道德觀念之方法,使他人利益受損害而言( 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2380號判決意旨參照)。又關於 侵權行為賠償損害之請求權,以受有實際損害為成立要件 ,若絕無損害亦即無賠償之可言(參見最高法院19年上字 第363號判例)。 ⒉原告主張被告私下將陳大都的有線電視契約提供承租人邱 心衍使用,係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云 云,被告則以前揭情詞置辯。惟查: ⑴系爭房屋三樓之承租人邱心衍於兩造回復原狀一案中即 證稱:(問:證人邱心衍你從何時承租系爭房屋三樓? 【提示調解卷第14頁bb寬頻雙向CM網路申請派工單】是 否你申請的?)我不太記得,98年我剛從學校搬到系爭 房屋。我有申請有線電視網路,我不清楚申請的條件, 只有說要交身分證及戶籍資料,他們就派人到系爭房屋 三樓幫我裝。(問:有線電視公司是否有問你可不可以 看到電視?)他們有問我那邊能不能看到第四台,我說 可以(見本院99年度簡上字第111號卷第99頁-100頁) 等語。由上開證人之證言可知,於邱心衍承租系爭房屋 時,系爭房屋三樓即可收看有線電視,而邱心衍申請bb 寬頻網路時,亦告知被告該址可收看有線電視,因此得 以申裝bb寬頻網路。 ⑵查系爭房屋3樓之承租人邱心衍於98年6月25日向被告申 裝bb寬頻網路CM新申請裝機。依邱心衍與被告間之bb寬 頻雙向CM網路契約條款約定,申請bb寬頻雙向CM網路業 務者,須為有線電視合法收視戶,此為兩造所不爭執, 應可認定。惟被告於98年6月25日到訴外人邱心衍處裝 設bb寬頻雙向CM網路時,並不知邱心衍是該戶之承租人 ,與被繼承人陳大都並非同一戶,被告誤以為邱心衍與 陳大都是同一戶,要利用陳大都的有線電視電纜,裝設 邱心衍之網路,以同意其申請,此為被告陳明在卷(見 本院100年度南簡字第637號卷第3頁),故被告讓邱心 衍利用被繼承人陳大都之有線電視合法收視戶契約,裝 設bb寬頻雙向CM網路業務之始,並無加損害於陳大都之 故意,亦難謂有何違反善良風俗可言。 ⑶雖原告主張被告就邱心衍得以安裝只有陳大都才能申請 之bb寬頻雙向CM網路業務,已破壞陳大都與被告間契約 之專屬性與自主性,陳大都之契約自由遭受破壞云云。 然查: ①被告公司與邱心衍間之bb寬頻雙向CM網路契約,之所 以約定,申請bb寬頻雙向CM網路業務者,須為有線電 視合法收視戶,乃係基於實際上之需要,因為有線電 視的纜線中包含bb寬頻的訊號,被告在接到邱心衍的 申請後,就將陳大都使用的電纜線分為兩部分,一部 分維持原有線電視的收訊,另一部分分到邱心衍居住 的三樓當作寬頻網路,而陳大都使用的有線電視收訊 並不受影響,故兩造在98年6月邱心衍裝設寬頻網路 使用後,被繼承人陳大都仍繼續收訊被告提供之有線 電視,一直到98年11月為止。 ②被繼承人陳大都之有線電視收視契約所使用電纜線為 被告所安裝架設,此為兩造所不爭執(見本院100 年 度南小字第334號卷第45頁背面),該電纜線之所有 權屬於被告,使用收益之權屬於被告。雖陳大都觀看 之有線電視利用該電纜傳送訊號,陳大都並因該收視 契約同時得以向被告申請bb網路寬頻,但陳大都與被 告間僅有有線電視之收視契約,陳大都得以向被告申 請bb寬頻,僅是該收視契約之附帶權利,但陳大都從 未向被告行使該權利,申請安裝過bb寬頻,且縱使在 邱心衍已安裝bb寬頻之情況下,陳大都要再申請亦可 為之,此經被告公司員工陳忠義亦到庭稱:「只要在 約定的一個處所有申請有線電視,就是以契約上的約 定處所為主,就可以讓同一處所的數個住戶都申請寬 頻,我們只是需要使用有線電視舖設的電線電纜,而 不是利用該有線電視收視契約。」(見本院100年度 南小字第334號卷第46頁)等語明確,其權益並未被 侵害。 ③故被告在不知情之情況下,誤認訴外人邱心衍與陳大 都為同一戶,而讓邱心衍申請bb寬頻雙向CM網路業務 ,但陳大都之契約權利沒有遭受侵害,被告依兩造間 之有線電視收視合約提供有線電視之播放,仍依債之 本旨而為給付,陳大都如欲申請bb寬頻權利亦存在, 難認陳大都有何契約之專屬性與自主性及契約自由遭 破壞之情事,遑論其受有何損害。 ⒊據上,被告利用其所有之有線電視網路為陳大都系爭房屋 之承租人安裝bb寬頻網路,並不影響陳大都收看有線電視 ,其行為自非與國民一般道德觀念有違,而認定故意以背 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之情形;而原告仍可申裝 bb寬頻網路並不受影響,自無受有實際損害。從而,原告 主張被告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,而依 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云云,自無足 取,應予駁回。 (二)關於原告主張陳大都與被告間之有線電視收視契約在98年 11 月13日終止,是否有理由: ⒈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,致他人受損害者,應返還其 利益。雖有法律上之原因,而其後已不存在者,亦同。民 法第179條定有明文。又主張不當得利請求權存在之當事 人,對於不當得利請求權之成立,應負舉證責任,即應證 明他方係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,致其受有損害。如受 利益人係因給付而得利時,所謂無法律上之原因,係指給 付欠缺給付之目的。故主張該項不當得利請求權存在之當 事人,應舉證證明該給付欠缺給付之目的(最高法院99年 度台上字第2071號判決參照)。 ⒉原告初以被告與原告既已對本件收視契約之約定處所發生 爭執而意思表示不一致為由,主張其契約於98年11月10日 應已終止,被告自應返還其所受領之收視費用;復以依據 三冠王有線電視收視契約第2條第3項規定:「契約期滿前 ,當事人之一方已提出建議另定新約而未達成協議者,甲 方應與乙方進行協議。除乙方不同意與甲方進行協議者外 ,在一個月協議期間內,甲方應依當時所適用之契約條件 供應節目、收費。逾協議期間,雙方仍未達成協議簽定新 約者,本契約即行終止。」主張本件收視契約應於98年11 月13日即行終止云云,被告則以前揭情詞置辯。惟查: ⑴按依被告之有線電視收視契約第2條第3項規定:「契約 期滿前,當事人之一方已提出建議另定新約而未達成協 議者,甲方(被告)應與乙方(原告)進行協議。除乙 方不同意與甲方進行協議者外,在一個月協議期間內, 甲方應依當時所適用之契約條件供應節目、收費。逾協 議期間,雙方仍未達成協議簽定新約者,本契約即行終 止。」,此有該收視契約書可憑(見本院98年度司南調 字第538號卷第24頁)。 ⑵原告之被繼承人陳大都原居住於系爭房屋2樓,陳大都 與被告於民國84年2月13日就系爭房屋2樓訂立有線電視 收視契約,並約定裝機、收費地址均為系爭房屋2樓, 嗣陳大都搬遷至系爭房屋1樓居住,系爭房屋2、3、4樓 均整層出租予他人。陳大都搬遷至系爭房屋1樓居住後 ,並未申請移機,係委請他人以分配器及纜線將被告架 設於系爭房屋2樓之有線電視纜線分接至1樓作為收視使 用。因被告發現陳大都私接纜線,乃於98年11月10 日 拆除陳大都分接至1樓之線路,此為兩造所不爭執,應 可認定。 ⑶雖原告主張兩造對於本件收視契約之約定處所發生爭執 而意思表示不一致,原告要求將裝機地點改至一樓,是 被告不同意,兩造未達成協議云云。然查,被告於98年 11月間收受陳大都的存證信函,兩造遂開始協調,當時 被告有告知陳大都是否要將2樓移機到1樓,或是1樓的 部分要另外申請,當時原本陳大都同意移機到1樓收視 ,但是因為陳大都的女婿反對才停止施工,當時被告派 工去施工,但是因為對方不同意而沒有施作,此經被告 於前案供述明確(見本院99年度簡上字第111號卷第40 頁背面)。雖原告主張,當時被告要求陳大都要付一樓 之移機費800元,二樓之裝機費1500 元的二分之一,陳 大都不能同意等情,並經證人即陳大都之女婿到庭證稱 :「(問:98年11月13日是否代表陳大都或是與被告協 商時在現場?情形為何?)有。被告要求我們一樓辦移 機,要收800元移機費,而二樓要重新申請,裝機費要 1500元,要我岳父付一半,房客付一半,我們當然不答 應」云云(見本院卷第4頁)。然查,本件兩造爭執者 為有線電視之裝機地點要裝設在一樓或是二樓,所要協 議之事項即是該爭點,而契約當事人陳大都就收視地點 ,已與被告達成要移機到一樓之協議,故被告已依原告 之建議,而同意另定新約,即將裝機地點移至一樓甚明 ,並不符合有線電視收視契約第2條第3項規定,未達成 協議簽定新約之情事。至於原告主張,被告要求陳大都 付一半二樓之裝機費,原告不同意云云,然該二樓以房 客邱心衍之名義重新申請有線電視之收視契約,該契約 如何訂立,費用如何收取,自與陳大都與被告間之原收 視契約無涉。因此,原告主張系爭收視契約應於98年11 月10日或98年11月13日因協議不成即行終止,均無理由 。 ⒊據上,原告因收視契約並未終止,已如前述,則被告於98 年12月7日自陳大都第一銀行帳戶扣款1000元,以繳納98 年12月1日至99年1月31日收視費用,自非無法律上原因。 揆諸前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,原告既係主張被告受領上開 1,000元收視費用構成不當得利,自應舉證證明其給付欠 缺給付之目的。而兩造因收視契約並未終止,原告給付目 的自未欠缺,而原告復未能證明其給付目的有何欠缺,其 不當得利請求權自不成立。 (三)綜上所述,原告主張被告擅將其收視契約將由第三人邱心 衍使用,而侵害其權利,並溢收收視費1,000元等情,並 不足取。從而,原告基於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、民法第 260條契約解除損害賠償請求權,請求被告損害賠償10 萬 元;另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起訴被告應返還原告1,000 元 及自98年1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,均無理由,不應准許。 五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,兩造其餘攻擊與防禦方法均與判決結果 不生影響,不再一一論述,附此敘明。 六、按訴訟費用,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;法院為終局判決時,應 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;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及第87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經核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,110元,而原告 之請求為無理由,爰依上開規定確定原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 如主文第2項所示。 七、結論:原告之訴,為無理由,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、第85條 第1項、第87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4 日 台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 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宗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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