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0年度南簡字第794號
原 告 協二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秀慧
訴訟代理人 王婉如
一、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尊貴國際開發
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該
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查
本
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39,212 元,應徵收
第一審
裁判費2,54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程序費用500元外
,尚應補繳新臺幣2,04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
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6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張玉萱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6 日
書記官 魏呈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