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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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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南簡易庭 100 年度南簡字第 79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0 年 08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字第794號 原   告 協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秀慧 訴訟代理人 王婉如 一、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尊貴國際開發   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  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查本   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39,212 元,應徵收   第一審裁判費2,54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程序費用500元外   ,尚應補繳新臺幣2,04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  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8  月  16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 張玉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8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魏呈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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