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0年度南簡字第794號
原 告 協二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秀慧
訴訟代理人 王婉如
被 告 尊貴國際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明山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、第2節之
規定繳納
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
本件原告
聲請支付命令,經被告
異議視為起訴,而原告繳納
裁判費不足額部分,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
補正,該裁定已於民國100年8月22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
附卷
可憑。原告逾期
迄未補正,有本院台南簡易庭詢問簡答
表、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
可稽,其訴顯
難認為
合法,應
予以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張玉萱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
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0 年 9 月 15 日
書記官 陳雅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