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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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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南簡易庭 100 年度南簡字第 79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0 年 09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字第794號 原   告 協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秀慧 訴訟代理人 王婉如 被   告 尊貴國際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、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,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,而原告繳納 裁判費不足額部分,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 補正,該裁定已於民國100年8月22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憑。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有本院台南簡易庭詢問簡答 表、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,其訴顯難認為 合法,應予以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整。 中 華 民 國 10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雅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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