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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南簡易庭 100 年度南簡字第 94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7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字第947號 原   告 鴻陞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其福 訴訟代理人 蔡東泉律師 被   告 晉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建國 訴訟代理人 莊雅婷 訴訟代理人 游彩鳳 被   告 許柳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有下列調查事項,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 八月十六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 一、原告應就備位之訴部分,究民法第107條抑第169條表示 意見。 二、被告晉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與許柳煌應就晉欣營造股份有限 公司支付皇喜公司新台幣55,965元,如何扣除表示意見,被 告許柳煌並應就原告所提出之工程款明細表示意見及提出確 實證據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程欣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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