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0年度南簡字第947號
原 告 鴻陞環保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劉其福
訴訟代理人 蔡東泉
律師
被 告 晉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曾建國
訴訟代理人 莊雅婷
訴訟代理人 游彩鳳
被 告 許柳煌
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有下列調查事項,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
八月十六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
一、原告應就備位之訴部分,究
適用
民法第107條抑第169條表示
意見。
二、被告晉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與許柳煌應就晉欣營造股份有限
公司支付皇喜公司新台幣55,965元,如何扣除表示意見,被
告許柳煌並應就原告所提出之工程款明細表示意見及提出確
實證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侯明正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
書記官 程欣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