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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南簡易庭 100 年度南簡字第 966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請求進入修繕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0年度南簡字第966號 原   告 黃進發 被   告 陳鴻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進入修繕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 20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原告主張: (一)原告為台南市○○○路○段○○○號9樓之10、10樓之10、11 樓之10之所有權人,被告則為同號12樓之10之所有權人( 以下稱系爭9樓、10樓、11樓、12樓)。自民國99年4月起 ,系爭10樓浴室漏水,經住戶反應,由本大樓的機電管理 人員陳訓中先生負責查看漏水及尋找漏水的源頭;經陳訓 中先生逐一查看後,發現是從被告所住的系爭12樓漏水下 來。大樓的管理人員及原告均告訴被告,他家漏水的事, 但被告一直拒絕大樓管理人員進去查看,讓漏水狀況一直 持續至今,目前仍在繼續漏水中,此有照片及錄影cd足憑 。 (二)在這段期間本社區大樓管理中心,數度與被告協調,但被 告一直拒絕修繕,所造成傷害的樓層也愈來愈多,被告已 違反公寓大廈管埋條例第6條第一項規定,及第6條但書規 定,因此訴請法院以判決,命令被告強制修繕。 (三)被告住家漏水到樓下的情況並沒有改善,已有數不清的次 數聯絡被告協調改善,但被告卻是一昧的找借口拒絕修繕 ,實在忍無可忍的情況下,原告於99年的6月份向台南市 東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,及向台南市政府陳情,並請大 樓管理主任邱元昊及機電人員陳訓中到場協助,但被告仍 然拒絕協調,在調解會上調頭走人留下一堆錯愕的人。台 南市政府也於今年7月8日發文給被告,要求被告改善,但 被告至今依然沒有改善,於本人於99年8月11日再次向台 南市府陳情。目前市政府在處理中。 (四)被告這種拒絕協調的態度,實在不適合住在集合式大樓裡 。被告住家漏水到樓下至今已逾一年多了,造成的損害樓 層至今已擴大到9樓,並且仍在持續中。住在大樓社區, 大家均是一個樓板之隔,漏水的事件層出不窮,發生時大 家應協調溝通處理。唯有大家誠心處理,事情才能解決, 社區生活才能和諧。 (五)原告否認鑑定人台灣區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(下稱水管 工程公會)之鑑定結果: ⒈目前系爭建物漏水的現象仍持續中這是事實,法院應再次 堪查。為何水管工程公會測試的當天就這麼巧沒有漏水的 情形,測試後漏水的情形又出現,難道這不可疑嗎?難道 這不應該調查清楚嗎?這不會是有故意的人為行為嗎? ⒉水管工程公會試的時候,明明被告家中的水管線有顯著的 漏壓無法持壓的情形,這不就是被告家中的水管線有損壞 的情形嗎?為何會變成沒問題了呢?兩造請水管工程公會 來做水管壓力測試的目的,不就是要瞭解被告的水管線能 否持壓及有無漏壓的情況嗎?那明明會漏壓,為何又說沒 問題呢?鑑定報告又如何會這樣寫呢? ⒊測試當天沒有見到漏水的水滴現象,這有可能是被告的巧 取行為,造成的假象蒙蔽了大家的眼睛。其實只要被告在 進行鑑定測試的前一兩天將家裡的用水關閉,直到鑑定測 試當天就不會見到有水滲漏下來的情形。(但之前的漏水 痕跡還是會存在)同時也因為鑑定測試時的用水,水量是 非常的少。因此滲漏出來的水,剛好被樓地板水泥層吸收 ,所以用肉眼無法直接看到漏水的情形,但測試的機器及 測試的數據是不會騙人的,一經鑑定測試結果立見。更何 況是由專業人員所做的鑑定測試,如此的情況是不是應該 查詢水管工程公會呢? ⒋水管工程公會的測試人員因被告一再的對他們的鑑定報告 找麻煩,而只肯為當天眼睛所看到的情形做陳述,不敢做 出專業的判斷,而不敢說出有造成漏水的可能等字眼,只 為保護自己,缺乏專業人員應有的專業精神及正義。這種 情況下難道不應該再重新鑑定一次嗎? ⒌原告請求再次做測試鑑定,提供提供一個簡單的測試方法 ,目前漏水仍在持續中,請將被告的家斷水二天,若漏水 現象不見了,這就可證明漏水源在被告的家中管線。若二 天後仍然繼續漏水,就代表漏水源不在被告的家中管線。 若是如此原告亦不再追訴。 (六)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提起本件訴訟,並聲明: ⒈被告應強制修繕台南市○區○○○路二段197號12樓之10 建物之漏水。 ⒉被告在漏水未修復前停止前項建物之用水。 ⒊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 三、被告則以: (一)緣被告於99年5月17日趕回大樓經第4次通知,機電員才和 原告進被告之宅內查看。當時看到被告之浴室天花板漏水 不止,機電員看一下浴室即斷定是熱水管漏水到樓下,被 告請教判斷有何依據?原告答:因前18樓熱水管漏水。被 告請求開立熱水管漏水證明即配合修繕,否則應請具防水 執照之廠商來檢測,被告亦配合原告先關閉熱水管測試。 後三人上13樓查看係原告房屋施工導致漏水,被告當時亦 發現13樓浴室上方管道潮溼並拍照,而原告對施工毀損被 告宅之事全然不理。 (二)99年6月4日被告請原告至12樓看被告宅受損狀況,原告卻 要被告先去11樓看屋有無漏水,被告重申5月17日之請求 ,原告在12樓被告宅門口公然辱罵被告即離去。6月29日 被告赴區公所出席調解再次表明,若原告無法證明熱水管 漏水,則請有執照之防水廠商來檢測,原告說願自費找專 家鑑定,當時有吳調解員全程聽取見證。8月23日夜被告 夫妻返宅時發現停水,經值班管理員勘查為被告戶水表毀 損漏水不止,調閱當天監視錄影看到原告。 (三)原告起訴狀內容之「已有數不清的次數連絡被告…但被告 一直拒絕修繕云云」,請原告舉證。被告若不想解決問題 ,就不會讓原告進屋,也不會和原告去11樓屋內,更不會 出席調解會並一再表明請求。 (四)並聲明: ⒈原告之訴駁回。 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四、原告主張原告所有系爭9樓、10樓、11樓房屋之漏水係因被 告所有系爭12樓房屋漏水造成云云,為被告所否認,並以前 開情詞抗辯。經查: (一)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,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。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段定有明文。又民事訴訟如係由 原告主張權利者,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,若原告先不能 舉證,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,則被告就其抗辯事 實即令不能舉證,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,亦應駁回原告 之請求。亦為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 號判例所明揭。又 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,以行為人有故意或過 失、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為成立要件,故倘行為人否認有 故意或過失之不法侵權行為,即應由請求人就此利己之事 實舉證證明;若請求人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 為真實,則行為人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,或所舉證 據尚有瑕疵,亦應駁回請求人之請求。本件原告主張原告 房屋漏水係因被告房屋水管漏水造成乙節,既為被告所否 認,依前開舉證責任分配之原則,自應由原告就前開之有 利於己之事實負舉證之責,否則即應駁回其訴。 (二)原告主張原告所有系爭9樓、10樓、11樓之房屋漏水,係 位於11樓正上方之被告所有系爭12樓房屋漏水造成云云, 雖據原告提出照片7張、光碟片一張、臺南市東區調解委 員會通知單影本一紙、陳情書兩紙、台南市政府函一件等 為證,惟依上開書證,僅可看出原告曾因本件漏水糾紛而 向臺南市東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及向台南市政府陳情, 且其所有系爭房屋天花板漏水,造成壁紙脫落、木頭變黑 發臭等情,但對於原告房屋漏水原因是否係被告房屋水管 漏水造成乙節,尚無從為積極之證明。 (三)經本院於100年5月11日依職權囑託水管工程公會派員會同 本院及兩造就原告房屋之漏水原因進行勘驗結果:「⒈系 爭9樓隔間如附圖所示,原告指出漏水的地點,壁紙顏色 深淺不一,浴室無漏水跡象,管線間有塑膠盆接水。⒉系 爭10樓隔間仍如附圖所示,漏水位置與9樓相同,壁紙脫 落,浴室搭塑膠布,但無漏水跡象。⒊系爭11樓,隔間仍 如附圖所示,壁紙顏色深淺不一,與管線間相連之浴室壁 面有嚴重水漬,但目前是乾燥的,無漏水跡象。⒋系爭12 樓與9、10、11樓壁紙變色或脫落相對位置,因裝潢為書 櫃,無法判斷是否漏水;與管線間相連之浴室、排風口、 天花板、天花板輕鋼架有水漬,但目前為乾燥狀態。」此 有勘驗筆錄在卷足憑。另本院勘驗時,居住系爭11樓之住 戶姜文如就該屋漏水情形證稱:「(問:在11樓之10住多 久?)我是99年7月1日起向黃進發承租開始住的。(問: 搬進來時浴室情況如何?有無漏水?)浴室壁面就有水漬 ,漏水不是天天漏,每月只有兩三次,流量是慢慢的流, 不會很多,有時早上起床發現壁面是濕的,這個房子是每 天都有人居住。(問:客廳牆壁壁面有無漏水?)沒有。 (提示本院99年度南簡補字第58號卷第8-11頁照片,問: 有見過嗎?)我都沒見過。」等語(見本院100 年度南小 字第38號卷第37-39頁)。依本院勘驗結果,原告所有之 系爭9、10、11樓建物,及被告所有之系爭12樓建物之浴 室,在勘驗時雖然沒有漏水,但有曾經漏水的痕跡,原告 所有之系爭9、10、11樓建物與管道間相連之天花板及壁 面則因漏水而導致壁紙變色或脫落應可認定。 (四)又本院因兩造之漏水糾紛,囑託鑑定人水管工程公會鑑定 之項目為:「系爭9、10、11、12樓漏水的原因是否因12 樓水管漏水?如果是,漏水的位置是在被告專有的位置或 是共同壁或樓地板?如果修繕是否必須進入被告的住所? 」。而鑑定人則陳明鑑定程序為「測冷水管、熱水管、排 水管。測冷熱水管標準是以自來水公司測試的標準,壓力 10公斤,至少一小時以上,如果漏水點是在12樓,11樓就 會開始漏水;排水管要作放流水測試,是把浴缸裝半滿以 上,再拔掉塞子,看11樓會不會漏水,這種手續要重覆三 次。」,此經鑑定人陳明在卷(見本院100年度南小字第 38號卷第38頁背面)。嗣經水管工業公會鑑定結果,則認 為:「⒈履勘時天氣(晴朗)由原告黃進發、被告陳鴻騰 會同鑑定人員、法官等由『197號9樓之10』房屋內部頂棚 及浴室天花板管道間進行勘查起,結果房屋之天花板,浴 室內之天花板頂棚及管道間各式管線、管另件均乾燥無滲 水或漏水現象。經全部參與人員確認無異議。但頂棚天花 板可目視有曾漏水滲水之痕跡存在。⒉再進行『197號10 樓之10』房屋內部及浴室內之勘查,結果房屋內部、浴室 內天花板頂棚及管道間管線另件均乾燥無滲水及漏水現象 。而浴室現場之天花板上方吊有作為檔水及接水用之塑膠 布及天花板頂棚留有曾漏水、滲水之痕跡存在。⒊再進行 『197號11樓之10』房屋內部及浴室內之勘查,房屋內部 現居住使用中,浴室之浴盆損壞、破損無法使用。浴室天 花板頂棚及管道間管線及另件乾燥無滲水及漏水跡象。 ⒋綜合⒈⒉⒊之勘查結果,原告黃進發、被告陳鴻騰共同 確認勘查情況在(197號9樓之10,10樓之10,11樓之10) 的房屋內部及浴室天花板頂棚管道間等位置均乾燥無漏水 或滲水,但天花板混凝土有明顯曾經有漏水或滲水之痕跡 跡象。⒌現居住於『197號12樓之10』之被告陳鴻騰經協 調後同意鑑定人員拆除連接所有浴室外側及廚房之衛廚浴 設備等供水系統連接器具之接管,並逐一加以封止,由登 記合格之水管承裝商『福利水電工程有限公司』所派技術 人員進行熱水管線、給水冷水管線、衛生設備面盆、馬桶 、浴室之污、排水系統等之管線耐壓、排放使用之管線測 試。⒍管線耐壓測試試壓,測試壓力採用標準測試方式以 加水壓10kg/c㎡作測試且持續保壓l小時以上為合格。管 線耐壓測試分別測試熱水管線、冷水給水管線,首先由熱 水器開始測試,開始時先確實將所有器具連接閥件緊閉封 止完成準備工作。⒎繼續對給水系統進行壓力測試,測試 標準為以加水壓10kg/c㎡做測試,且需保壓l小時以上為 合格進行測試。下午4點58 分於『197號12樓之10』陽台 熱水器位置對冷水管進行加壓至10kg/c㎡並進行保壓持續 觀察壓力之變動情形,下午5點20分壓力降為7kg/c㎡,經 會同原告黃進發、被告陳鴻騰一同查看『197號11樓之l0 』天花板頂棚、管道間內管線另件周圍及屋內天花板均沒 有洩漏現象,並查看『197 號12樓之10』之浴室天花板頂 棚之給水錘吸收管件有接頭漏水現象,被告陳鴻騰當場答 應自費請試壓之『福利水電工程有限公司』修護,並重新 試壓至合格為止。⒏熱水管經測試無法持壓不合格,被告 陳鴻騰當場答應進行重新設置熱水設備,現有老舊管線不 再使用。經雙方確認鑑定結果被告陳鴻騰之『197號12樓 之10』熱水管線試壓不合格已承諾願意自費修復不使用原 有管線。⒐下午5點20分進行第一次對『197號12樓之10』 之浴室FRP浴盆進水測試排放管路,下午5點25分放水測試 排水管有無漏水現象,下午5點30分進行第二次『197號12 樓之10』之浴室FRP浴盆進水;下午5點34分放水測試排水 管路有無漏水現象,經會同原告黃進發、被告陳鴻騰雙方 查看『197號11樓之10 』浴室天花板頂棚及管道間管線另 件,結果均無漏水現象。⒑下午5點35分對『197號12樓之 10』浴室內馬桶進行正常使用情況模擬沖水使用測試,經 兩次重覆沖水測試後會同原告黃進發、被告陳鴻騰雙方進 行『197號11樓之10』之天花板頂棚及管道間管線及管件 確認查看,結果並無漏水情況。⒒綜合本次之評鑑結果: 經勘查原告黃進發『台南市○○○路○段○○○號9樓之10、 10樓之10、11樓之10』等3戶房屋內部及浴室內浴室天花 板頂棚,管道間管線管件並無發現有洩漏水之現象。對被 告陳鴻騰『台南市○○○路○段○○○號12樓之10』熱水管 線系統、冷水給水系統所進行耐壓測試加壓至(10kg/c㎡ ),結果無法正常持壓保壓1小時以上,耐壓測試於20分鐘 後熱水管明顯降壓至(5kg/c㎡),冷水給水管明顯降壓 至(7kg/c㎡),經原告黃進發、被告陳鴻騰雙方查看確 認給水管線為不合格,被告陳鴻騰願意自費負責對熱水管 線及冷水給水管線作管線設備修護改善至測試合格後再進 行使用。對『197號12 樓之10』之浴室內外設施,浴盆、 馬桶、臉盆作排放水等管線設施進行洩漏水之測試,測試 後經會同原告黃進發、被告陳鴻騰查看『197號11樓之10 』之屋內天花板、浴室內天花板頂棚及管道間管線另件等 均無發現洩漏水現象。」等語,此有水管工程公會100年7 月8日台區水管會煌字第100204號函檢送之漏水原因鑑定 報告書1件在卷可稽。依鑑定人之鑑定報告,被告所有系 爭12樓房屋之冷熱水管,雖於熱水管線系統、冷水給水系 統所進行耐壓測試加壓至10kg/c㎡,結果無法正常持壓保 壓1小時以上,而有不合格情形,然該不合格與原告之系 爭建物漏水無關(詳如後述),系爭12樓房屋並沒有因為 水管加壓後就造成原告所有之系爭11樓漏水之情事,另系 爭12樓之浴室內外設施,浴盆、馬桶、臉盆作排放水等管 線設施進行洩漏水之測試,亦全數通過測試,足證被告辯 稱原告房屋之漏水與被告房屋無關乙節,應屬可採。 (五)原告雖主張被告之房屋熱水管線降壓非常明顯,壓力不夠 就會造成漏水,另鑑定人水管工程公會的測試人員因被告 一再的對他們的鑑定找麻煩,不敢做出專業的判斷,應該 再重新鑑定一次云云。惟查: ⒈關於被告之熱水管無法持壓是否是導至漏水之原因,業據 鑑定人水管工程公會以100年11月21日函檢送之鑑定報告 補充說明認為:「前鑑定報告文中所述(有洩漏不合格 無法持壓之情況)補充說明:依自來水法令規定,內線給 水管路試壓標準,每平方公分10公斤壓力維持1小時不漏 水為合格,內線管路壓力最高不得超過每平方公分3.5公 斤。197號12F之10內線管路經試壓為每平方公分10公斤, 20分鐘後降至每平方公分5公斤,遠高於標準壓力每平方 公分3.5公斤(見鑑定報告第4頁第3-4行),所以在正常 壓力下是不會漏水。⒉又本棟建築物為高樓層建築,需要 減壓閥(減壓設備),每平方公分壓力定會超過3.5公斤 ,所以在正常壓力下是不會漏水(因低於每平方公分3.5 公斤);萬一減壓閥(減壓設備)異常每平方公分壓力超 過5公斤時,就有可能漏水,所以本會才建議更換熱水管 。⒊本案100年5月11日當日現場會勘時,197號9F之10、 10F之10、llF之10等三戶房屋浴室天花板均無漏水現象, 但樓層板靠近管道間部份,三戶都同樣有曾漏水過的痕跡 存在,經查看及依被告現場陳述,197號13F之10也曾施工 造成12F之10漏水;現場現已無漏水跡象,但留有曾漏水 過痕跡,由此可見該棟樓共同管道間為各樓層相連通,其 中樓上只要有一戶漏水,樓下住戶就會跟著漏水(因水會 往低處流)。⒋綜上所述,因鑑定當日197號12F之10現場 並無見到漏水點,且減壓閥(減壓設備)尚屬正常範圍內 ,故無從得知197號9F之10、IOF之10、llF之10等三戶樓 層板曾有漏水成因。…因該棟樓層共同管道間為樓層連通 ,如要查出前漏水成因,恐需做破壞性實驗。」等語,有 該函文足憑。故被告之房屋熱水管雖經測試無法持壓不合 格,但在勘驗鑑定當日,法院、鑑定人均未見到漏水點, 且減壓閥(減壓設備)也屬正常範圍內,足見並非原告所 有之系爭9樓、10樓、11樓等三戶樓層板曾經漏水之成因 ,原告謂被告之熱水管壓力不夠就會造成漏水云云,並無 可採。 ⒉至於原告主張命被告斷水二日之方式,若樓下漏水現象不 見,可證明漏水源在被告家中管線云云。惟依證人即目前 系爭11樓住戶姜文詞之證詞「漏水不是天天漏,每個月只 有兩三次。」(見本院100年度南小字第38號卷第38頁) ,即系爭9、10、11樓之漏水現象並非每天都有之現象, 被告房屋不管用水或不用水,樓下都有可能不漏水,故斷 水和不漏水之間並無必然關係,因為斷水那幾日本來就可 能不是漏水日,若以此認定漏水點為被告房屋,顯有違誤 。鑑定人水管工程公會既已用積極之方式,對系爭12樓房 屋作水管加壓測試,但並未造成原告所有之系爭11樓漏水 ,另系爭12樓之浴室內外設施,浴盆、馬桶、臉盆作排放 水等管線設施進行洩漏水之測試,亦全數通過測試,已足 以證明漏水點並非在被告房屋,原告認鑑定報告為不可採 ,並請求再次鑑定並無必要。 (六)綜上所述,原告所有之系爭9、10、11樓房屋漏水,經水 管工程公會鑑定結果,無法認定是被告所有系爭12樓造成 ,且依原告提出之現存證據,均無法證明原告房屋之漏水 係被告房屋之任何排水或供水管線所造成,參照首段說明 ,原告對於被告自無任何權利或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。從 而原告請求⒈被告應強制修繕台南市○區○○○路二段 197 號12樓之10建物之漏水。⒉被告在漏水未修復前停止 前項建物之用水,均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 五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,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舉證,核於判決結 果並無影響,無一論述之必要,附此敘明。 六、據上論結,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,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, 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台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(須 附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宗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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