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0年度南簡聲字第25號
聲 請 人 唐邑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存智
送達代收人 李盈蒼
相 對 人 登鈺工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英彪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,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9日所為
之裁定,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裁定原本及
正本理由欄中關於「100年度司執字第70889號」之
記載,應更正為「100年度司執字第70899號」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
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
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此於裁定亦
準用之,同法第
239條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3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王 獻 楠
上為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(臺南市○○路
○段○○○號)提出
抗告狀(須按
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
繕本),並繳
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 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3 日
書記官 李 鎧 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