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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南簡易庭 100 年度南簡補字第 5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0 年 08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防止妨害事件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0年度南簡補字第54號 原   告 吳清心 上列原告與被告禾紡纖維有限公司間請求防止妨害事件,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屬財產權訴訟,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 核定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,以新臺幣1,650,000元定 之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,33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 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8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8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凌昇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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