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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南簡易庭 101 年度南勞小字第 4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8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薪資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1年度南勞小字第40號 上 訴 人即 被   告 安得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應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郭聖暉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,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 ,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16,826元,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(臺南市○○路○段○○○號)如數補繳, 逾期不繳,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8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家瑛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狀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8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俊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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