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1年度南勞小字第40號
上 訴 人即
被 告 安得工程顧問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顏應明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郭聖暉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,上訴
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
,查
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16,826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
條之32第2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
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(臺南市○○路○段○○○號)如數補繳,
逾期不繳,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8 日
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家瑛
上列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8 日
書記官 吳俊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