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1年度南勞小字第50號
原 告 高浚欽
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薪資,曾
聲請對
被告迦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即弘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
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
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
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(一)
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5,425元,應徵收第一審
裁判費1,0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整
外,尚應補繳新臺幣500元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
台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
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
書記官 楊宗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