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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南簡易庭 101 年度南勞小字第 5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9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薪資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1年度南勞小字第50號 原   告 高浚欽 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薪資,曾聲請被告迦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即弘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 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  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   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(一)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5,425元,應徵收第一審    裁判費1,0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整    外,尚應補繳新臺幣500元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9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台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9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宗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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