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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南簡易庭 101 年度南勞簡補字第 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8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加班費等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101年度南勞簡補字第5號 原   告 馮家明             號 訴訟代理人 李季錦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航快國際通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 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(下同)208,998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21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 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8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8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雅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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