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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南簡易庭 101 年度南小字第 196 號民事調解筆錄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4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價金
調 解 筆 錄                101年度南小字第196號 原   告 福大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秀鑾 訴訟代理人 李合法律師 被   告 統帥體育服裝行 法定代理人 蔡進興 訴訟代理人 吳光凱             號       羅琡雄 調解委員  林武雄調解委員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南小字第196號返還價金事件,於中華民國 101 年4 月30日下午2 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第 21法庭調解成立,茲記其大要如下: 出席職員:   法  官 張家瑛   書 記 官 吳俊達   調解委員 林武雄委員 到庭調解關係人:   原告訴訟代理人 李合法律師  到   被告訴訟代理人 羅琡雄    到           吳光凱    到 調解成立內容: 一、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陸仟元。   給付方式:被告於民國101 年5 月5 日以前開立支票給付上        開款項。 二、兩造同意將本案買賣標的之POLO衫共182 件全部捐給弱   勢慈善團體。 三、原告其餘請求拋棄。 四、訴訟費用各自負擔。 以上筆錄經交閱朗讀認無訛始簽名於下:               原告訴訟代理人 李合法律師               被告訴訟代理人 羅琡雄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吳光凱 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俊達            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為正本與原本無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4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俊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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