調 解 筆 錄
101年度南小字第196號
原 告 福大食品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秀鑾
訴訟代理人 李合
法律師
被 告 統帥體育服裝行
法定代理人 蔡進興
訴訟代理人 吳光凱
號
羅琡雄
調解委員 林武雄調解委員
上列
當事人間101年度南小字第196號返還價金事件,於中華民國
101 年4 月30日下午2 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第
21法庭調解成立,茲記其大要如下:
出席職員:
法 官 張家瑛
書 記 官 吳俊達
調解委員 林武雄委員
到庭調解
關係人:
原告訴訟代理人 李合法
律師 到
被告訴訟代理人 羅琡雄 到
吳光凱 到
調解成立內容:
一、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陸仟元。
給付方式:被告於民國101 年5 月5 日以前開立支票給付
上
開款項。
二、
兩造同意將
本案買賣標的之POLO衫共182 件全部捐給弱
勢慈善團體。
三、原告其餘請求拋棄。
四、
訴訟費用各自負擔。
以上筆錄經交閱朗讀認
無訛始簽名於下:
原告訴訟代理人 李合法律師
被告訴訟代理人 羅琡雄
吳光凱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書記官 吳俊達
法 官 張家瑛
以上為
正本與原本無異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
書記官 吳俊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