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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南簡易庭 101 年度南小字第 209 號民事和解筆錄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4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教育訓練費用
和 解 筆 錄                   101年度南小字第209號 原   告 媽咪樂居家清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韻秋 訴訟代理人 陳惠千 被   告 何尹文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南小字第209號給付教育訓練費用事件,於 中華民國101年 4月 9日下午 2時3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 簡易庭簡易第十九法庭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: 出席職員:   法 官 蘇正賢   書記官 黃心怡   通 譯 蔡智瑋 到庭和解關係人:   原告訴訟代理人 陳惠千 到   被     告 何尹文 到 和解成立內容: 一、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陸仟元。當庭給付新台幣肆仟元,由   原告訴訟代理人點收無誤,其餘新台幣貳仟元於民國一○一   年四月二十一日給付。如被告未按期給付,願給付原告新台   幣貳萬參仟元。 二、原告其餘請求拋棄。 三、訴訟費用各自負擔。 以上筆錄經交閱朗讀認無訛始簽名於下:             原告訴訟代理人 陳惠千             被     告 何尹文   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心怡             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4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心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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