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1年度南小字第580號
原 告 優人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戴良政
被 告 陳志宗
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
裁判
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
本件原告起訴繳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31日裁定命
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1年6月
5日送達原告。有送達回證在卷
可稽。
三、原告逾期
迄今仍未補正,其訴不能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 日
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
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4 日
書記官 劉紀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