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1年度南小字第674號
原 告 祥盛電器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呂文娟
被 告 陳澤榮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
不當得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;又按訴訟,由被告
住所地
之法院管轄,民事訴訟法第28條、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
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1年3月向原告購買冷氣機5套
,
惟因估價單報價總額有誤,故被告所給付之貨款短少新臺
幣(下同)53,450元,被告顯受有不當得利,故起訴請求被
告返還。又被告之戶籍地於99年起至101年7月8日設於新北
市○○區○○○街○○巷○○弄○○號3樓,
復於101年7月9日遷徙
至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○巷○○弄○○號4樓,有個人戶籍資料
、遷徙紀錄資料查詢結果附卷
可稽,足見本件原告於101年6
月26日起訴時被告之
住所地係位於新北市三重區,現則遷徙
至新北市中和區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,本件訴訟
之管轄法院應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,原告向本院起訴,顯係
違誤,
爰依職權裁定移轉至臺灣板橋地方法院。
三、至被告雖聲請移轉管轄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,惟其住所係位
於新北市三重區、中和區,均
非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範圍
,其主張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,顯屬無據,
併予
敘明。
四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李音儀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
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
書記官 莊淑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