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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南簡易庭 101 年度南小字第 67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7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不當得利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小字第674號 原   告 祥盛電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文娟 被   告 陳澤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;又按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 之法院管轄,民事訴訟法第28條、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 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1年3月向原告購買冷氣機5套 ,惟因估價單報價總額有誤,故被告所給付之貨款短少新臺 幣(下同)53,450元,被告顯受有不當得利,故起訴請求被 告返還。又被告之戶籍地於99年起至101年7月8日設於新北 市○○區○○○街○○巷○○弄○○號3樓,復於101年7月9日遷徙 至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○巷○○弄○○號4樓,有個人戶籍資料 、遷徙紀錄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,足見本件原告於101年6 月26日起訴時被告之住所地係位於新北市三重區,現則遷徙 至新北市中和區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,本件訴訟 之管轄法院應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,原告向本院起訴,顯係 違誤,爰依職權裁定移轉至臺灣板橋地方法院。 三、至被告雖聲請移轉管轄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,惟其住所係位 於新北市三重區、中和區,均非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範圍 ,其主張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,顯屬無據,併予 敘明。 四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音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整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莊淑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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