宣 示 判 決 筆 錄
原 告 全發環保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呂麗花
訴訟代理人 賴育琳
被 告 弘晨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柯博雄
上列
當事人間101年度南小字第874號給付票款事件,於中華民國
101年10月3日下午2時49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第十
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:
法 官 周素秋
書記官 洪浩容
朗讀
案由被告未到。
法官朗讀
主文宣示判決。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捌仟參佰貳拾伍元,及自民國一○一
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
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書記官 洪浩容
法 官 周素秋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廿日內,向本院提出
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
繕本)。
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,
非以其違背
法令之理由,不
得為之。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
具體內容。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
實者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 日
書記官 洪浩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