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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南簡易庭 101 年度南小補字第 2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5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1年度南小補字第28號 原  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上富遊覽有限公司及周俊佑二人間請求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事件,經原告起訴後,因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 )90,766元,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之規定,先行試 行調解,兩造無法達成調解,應進入訴訟程序乙節,有本院臺 南簡易庭調解事件進行單附卷可參是以本件原告提起之訴, 依起訴程序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未據原告繳納,依 同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(臺南市○○路○段○○○號)補繳上開裁判 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5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5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曉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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