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1年度南小補字第28號
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泰宏
上列原告與
被告上富遊覽有限公司及周俊佑二人間請求
侵權行為
損害賠償事件,經原告起訴後,因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90,766元,本院
乃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之規定,先行試
行調解,
惟兩造無法達成調解,應進入訴訟程序乙節,有本院臺
南簡易庭調解事件進行單附卷
可參。
是以,
本件原告提起之訴,
依起訴程序應繳納第一審
裁判費1,000元,未據原告繳納,
爰依
同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
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(臺南市○○路○段○○○號)補繳
上開裁判
費,
逾期不補正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8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許蕙蘭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8 日
書記官 蔡曉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