和 解 筆 錄 101年度南消簡字第2號
原 告 陳主光
訴訟
代理人 李顧齡
被 告
法定代理人 薛淑惠
訴訟代理人 陳泰郎
上列
當事人間101年度南消簡字第2號請求減少價金事件,於中華
民國101年4月9日下午3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
易第二十法庭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:
出席職員:
法 官 李音儀
書記官 莊淑雅
通 譯 何武聰
到庭和解
關係人:
原 告 陳主光 到
訴訟代理人 李顧齡 到
被 告 住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訴訟代理人 陳泰郎 到
和解成立內容:
一、被告願於一○一年四月二十日以前,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伍
仟元,由被告逕匯入原告玉山銀行臺南分行0000-000-00000
0號帳戶內。
二、原告其餘請求拋棄。
三、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以上筆錄經交閱朗讀認
無訛始簽名於下:
原 告 陳主光
訴訟代理人 李顧齡
被 告
訴訟代理人 陳泰郎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書記官 莊淑雅
法 官 李音儀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9 日
書記官 莊淑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