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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南簡易庭 101 年度南簡字第 103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9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1年度南簡字第1038號 原   告 崴駿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淑文 訴訟代理人 陳文城 上列原告與被告旭森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 件,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67,500元,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3,970元,原告前僅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用500元,尚餘 3,470元未繳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即 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9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蔡盈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9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瓊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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