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1年度南簡字第1038號
原 告 崴駿機電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楊淑文
訴訟代理人 陳文城
上列原告與
被告旭森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
件,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67,500元,應徵收第一審
裁判費3,970元,
惟原告前僅繳納
支付命令聲請費用500元,尚餘
3,470元未繳,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
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蔡盈貞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
書記官 黃瓊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