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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南簡易庭 101 年度南簡字第 115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3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第三人異議之訴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1年度南簡字第1157號 上 訴 人 李美禎 被 上訴人 義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重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,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 2年2月2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。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為 新臺幣(下同)434,054元(計算式:執行標的物之價值:液壓 油部分每桶單價約10,037元×42桶+堆高機1部之現值約12,500 元)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,110元,尚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規定,命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3   月  12 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3   月  12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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