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1年度南簡字第1157號
上 訴 人 李美禎
被
上訴人 義麒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重雄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,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
2年2月2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。查
本件上訴利益價額為
新臺幣(下同)434,054元(計算式:執行
標的物之價值:液壓
油部分每桶單價約10,037元×42桶+堆高機1部之現值約12,500
元)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7,110元,尚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
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規定,命上訴人於收受
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,逾期未繳,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
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2 日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十
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2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