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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南簡易庭 101 年度南簡字第 117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1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票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1年度南簡字第1176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金樺唱片音樂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素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進賢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 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800,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13,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、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 逕向本庭(臺南市○○路○段○○○號)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駁回 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1  月  1 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杭起鶴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1  月  1 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蘇玟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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