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
101年度南簡字第1200號
原 告 軒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柯永祥
訴訟代理人 林雅惠
被 告 有力裝潢工程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宇助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11月1
4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陸仟肆佰壹拾參元,及自民國101
年7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
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
本件被告經
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
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
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,
爰依原告之
聲請,由其
一造辯
論而為判決。
二、原告主張:原告於民國100年5月間施作被告
承攬「九如國小
老舊危險校舍整建工程、載興國小新建校舍硬體工程」之多
彩花紋塗料工程,原告已依約完工並經驗收,
惟被告尚積欠
原告工程款新臺幣(下同)106,413元尚未給付, 履經催討
均未置理,爰依承攬
報酬請求權,請求被告如數給付
等情,
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。
三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
述。
四、得
心證之理由:原告主張之
前揭事實,
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
符之工程合約書2件 及
存證信函為憑;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
期日到場爭執,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有利於己之陳述,依民
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前段之規定,應視同
自
認上開事實。本院綜合上開證據調查結果,
堪信原告主張為
真實。從而,原告依
承攬契約報酬請求權,請求被告給付積
欠之工程款106,413元 及自
支付命令聲請狀送達被告
翌日即
101年7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法
定
遲延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五、按訴訟費用,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;又法院為終局判決時,
應
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
裁判;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及第87條第
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經核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,110元(即第一
審裁判費),而原告之請求為有理由,爰依上開規定確定被
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如主文第2項所示。
六、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
適用簡易程序之簡易事件
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 應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
,
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如主文第3項所示。
七、據上論結,
原告之訴,為有理由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
項、第385條第1項前段、第78條、第87條第1項、第389條第
1項第3款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王 獻 楠
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
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
繕本),如委任
律師提起上訴者,
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
書記官 李 鎧 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