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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南簡易庭 101 年度南簡字第 123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11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債務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1年度南簡字第1235號 原   告 全發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麗花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弘晨營造工程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,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(下同)112,350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,220元,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72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1  年  11  月  6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李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1  年  11  月  7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莊淑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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