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1年度南簡字第1235號
原 告 全發環保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呂麗花
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弘晨營造工程股份有限
公司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
,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查
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
幣(下同)112,350元,應徵收第一審
裁判費1,220元,扣除前繳
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72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
定後5日內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6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李音儀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7 日
書記官 莊淑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