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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南簡易庭 101 年度南簡字第 125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8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所有物等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1年度南簡字第1253號 原   告 財源滾滾文化創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睿雙 訴訟代理人 胡晶南 以上原告與被告台灣愛買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948,103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,350元,原告僅繳納4,190元 ,尚不足6,160元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,逾期 不繳,即駁回其訴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 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8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8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宗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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