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1年度南簡字第1497號
原 告 許正吉即佳吉企業社
訴訟
代理人 李育禹
律師
曾靖雯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呈鴻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
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,補繳
裁判費新臺幣肆仟玖佰元,
逾期即
駁回其訴。
理 由
一、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曾
聲請對被告核發
支付命令,並
經本院以101年度司促字第27791號准許在案,
惟被告已於法
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
訴,茲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00,000元,應
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,4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
外,尚應補繳4,900元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
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王參和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
書記官 陳淑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