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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南簡易庭 101 年度南簡字第 149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債務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1年度南簡字第1497號 原   告 許正吉即佳吉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李育禹律師       曾靖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呈鴻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 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,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肆仟玖佰元, 逾期即駁回其訴。 理 由 一、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,並 經本院以101年度司促字第27791號准許在案,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,茲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00,000元,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,4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,尚應補繳4,900元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 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淑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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