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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南簡易庭 101 年度南簡字第 48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5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票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簡字第486號 原   告 峻鴻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承翊 一、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弘晨營造工程   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   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查本件訟   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366,376元,應徵收第一   審裁判費3,97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   補繳3,47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,如逾期   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5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台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 張玉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5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陳雅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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