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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南簡易庭 101 年度南簡字第 489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6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票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1年度南簡字第489號 原   告 譽太環保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至弘 訴訟代理人 何秀玲 被   告 弘晨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博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31日言 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貳萬柒仟伍佰捌拾元,及自民國一百 零一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。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捌佰叁拾元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按不變更訴訟標的,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 ,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,民事訴訟法第256條定有明文。本 件原告於民國101年5月31日言詞辯論期日庭呈準備書狀之聲 明為: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627,580元,及自100 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惟上 開聲明利息之起算日、利率與支付命令聲請狀不符,原告乃 當庭更正利息起算日為101年3月17日,利率亦更正為年息百 分之6,核其所為應屬更正事實上之陳述,非為訴之變更或 追加,合先陳明。又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,爰依原告聲請,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主張: 被告因承包新北市立青山國民小學老舊危險教室整建工程所 需,乃請原告施作污水處理接管工程及新北市○○道變更送 審,原告業於100年10月15日施工完成,被告遂簽發如附表 所示之支票(下稱系爭支票)用以支付工程款。詎原告屆期 提示,支票均未獲兌現,迭經催討,被告仍未給付,爰依票 據之法律關係,提起本件訴訟等語。並聲明:被告應給付原 告627,580元,及自101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 分之6計算之利息。 三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其雖曾於原告就本件票款請求 聲請核發支付命令,經本院據以核發101年度司促字第9015 號支付命令後,在法定期間內具狀提出異議,而視原告支付 命令之聲請為起訴,惟被告之異議狀內僅泛稱原告所指與事 實有殊等語,此外即未提出其他書狀,亦未作任何聲明或陳 述。 四、按支票為無因證券,在票據上簽名者,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 ;票據上之簽名,得以蓋章代之,票據法第5條第1項、第6 條定有明文。又按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;執 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,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 之利息,如無約定利率者,依年利六釐計算,票據法第126 條、第133條亦有明文規定。 五、經查,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之前揭事實,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 、臺灣票據交換所臺南市分所退票理由單、統一發票、新北 市政府水利局函等件為證,核屬相符。是被告雖未到庭為有 利於己之陳述,復未提出書狀進行答辯,本院綜合上開事證 之調查,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。揆諸前揭規定,被告自應依 系爭支票文義,對持票人即原告擔保支票之支付。又系爭支 票之提示日即退票日為101年3月19日,則系爭支票債務應自 上開日期起計算利息,原告於該部分範圍內之利息請求,即 屬有據,逾此部分即自系爭支票發票日起至提示日止之利息 請求,難認有據。從而,原告本於票據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 應給付原告627,580元,及自101年3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,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,洵屬有據,應予准許;逾 此部分之利息請求,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 六、按法院為終局判決時,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,此民事 訴訟法第8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本件除原告支出第一審裁判 費用6,830元外,兩造並無其餘費用之支出,是本件訴訟費 用額確定為6,830元。及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 第6款規定,適用簡易程序之簡易事件,所為被告敗訴之判 決,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,應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。 七、訴訟費用裁判之依據:第78條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 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蔡曉卿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1年度南簡字第489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票據號碼 │ 發 票 人 │ 發 票 日 │ 付 款 人 │ 票面金額 │ 退 票 日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BQ0000000 │弘晨營造工程│101年3月17日│中國信託商業銀行│ 627,580元│101年3月19日│ │ │ │股份有限公司│ │西臺南分行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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