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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南簡易庭 101 年度南簡字第 5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5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 101年度南簡字第50號 法定代理人 林獻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銘豐保溫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3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表示不服, 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12,03 7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,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 項規定,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5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黃瑪玲 上為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5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邱子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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