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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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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南簡易庭 101 年度南簡字第 51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5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票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簡字第517號 原   告 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素慧 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,曾聲請對被告弘晨營造工程股份有限   公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弘晨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  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  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   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(一)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,434,886元,應徵收第    一審裁判費25,156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整    外,尚應補繳24,656元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5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台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5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宗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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