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南簡易庭 101 年度南簡字第 54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5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票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簡字第548號 原   告 久貿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春恭 一、上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弘晨營造工程股   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核發   之支付命令(即101年度司促字第10157號)提出異議,應以  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   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686,000元,應繳裁   判費17,731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   17,231元。  ㈡提出準備書狀(繕本請逕送對造)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5  月  15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5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曉卿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