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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南簡易庭 101 年度南簡字第 54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5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票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簡字第548號 原   告 久貿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春恭 被   告 弘晨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博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,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;又原告之訴,起訴不合程式,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定期間先命補正,仍未補正者 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則有同法第249條可資參照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,僅繳納部分裁判費,尚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 17,231元,經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15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 裁定後7日內補正上開金額,該項裁定已於101年5月21日送 達原告,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此有送達證書、多元化案件 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乙紙附卷可查 ,是以,本件原告之訴顯未具備起訴之程式,難認為合法, 依上開規定應駁回原告之訴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,第95條 ,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提出抗告狀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曉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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