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1年度南簡字第548號
原 告 久貿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春恭
被 告 弘晨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柯博雄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
裁判費
,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;又原告之訴,起訴不合程式,
但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定
期間先命補正,仍未補正者
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則有同法第249條
可資參照。
二、
本件原告起訴,僅繳納部分裁判費,尚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
17,231元,經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15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
裁定後7日內補正
上開金額,該項裁定已於101年5月21日送
達原告,
惟原告逾期
迄未補正,此有送達證書、多元化案件
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乙紙附卷可查
,
是以,本件原告之訴顯未具備起訴之程式,
難認為合法,
依上開規定應駁回原告之訴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,第95條
,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許蕙蘭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提出
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
書記官 蔡曉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