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1年度南簡字第596號
原 告 景森興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游陳麗玉
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日銪工程有限公司發
支
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該
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查
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342,000元,應徵收第一審
裁判費3,75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
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3,25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
內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8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李音儀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9 日
書記官 莊淑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