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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南簡易庭 101 年度南簡字第 73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6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票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簡字第736號 原   告 佛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賢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曾聲請被告弘晨營造工程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 下同)3,823,256元,應繳裁判費38,917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38,417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6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6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慧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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