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1年度南簡字第736號
原 告 佛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明賢
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弘晨營造工程股份有限
公司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
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
下同)3,823,256元,應繳
裁判費38,917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
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38,417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
日內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7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黃莉莉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7 日
書記官 王慧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