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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南簡易庭 101 年度南簡字第 73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7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票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簡字第736號 原   告 佛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賢 被   告 弘晨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博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之相關 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者 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 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,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,而原告繳納 裁判費不足額部分,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 補正,該裁定已於民國101年7月2日送達予原告,有送達證 書附卷可憑。原告逾期未補正,有本院臺南簡易庭詢問簡 答表在卷可稽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 、第78條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慧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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