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1年度南簡字第736號
原 告 佛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明賢
被 告 弘晨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柯博雄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之相關
規定繳納
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者
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
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原告
聲請支付命令,經被告
異議視為起訴,而原告繳納
裁判費不足額部分,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
補正,該裁定已於民國101年7月2日送達予原告,有送達證
書附卷
可憑。原告逾期
迄未補正,有本院臺南簡易庭詢問簡
答表在卷
可稽,其訴顯
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
、第78條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黃莉莉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
書記官 王慧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