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1年度南簡字第803號
原 告 裕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鄭文賢
被 告 張郁欣
王祥俊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;因侵權行為涉訟者,得由行
為地之法院管轄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、第15條第1項分
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
經查,本件原告主張之侵權行為地係在彰化縣彰化市,而被
告王祥俊
住所地係在臺中市○區○○路○○○巷○○弄○○號,被
告張郁欣之戶籍地為臺灣省苗栗縣竹南鎮大埔里竹篙厝1之
17號,且其自陳
居所地為新竹縣竹南鎮,此有被告王祥俊、
張郁欣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各1 份
附卷
可稽(見本院卷第9頁、第12頁、第13頁),是依民事
訴訟法第1條第1項及第15條第1項之規定,臺灣臺中地方法
院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臺灣彰化地方
法院均有管轄權。
兩造間既無
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,茲原
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
爰依職權裁定移轉管
轄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7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王參和
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
並繳納抗告
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8 日
書記官 陳淑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