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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南簡易庭 101 年度南簡字第 80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7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簡字第803號 原   告 裕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文賢 被   告 張郁欣       王祥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;因侵權行為涉訟者,得由行 為地之法院管轄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、第15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主張之侵權行為地係在彰化縣彰化市,而被 告王祥俊住所地係在臺中市○區○○路○○○巷○○弄○○號,被 告張郁欣之戶籍地為臺灣省苗栗縣竹南鎮大埔里竹篙厝1之 17號,且其自陳居所地為新竹縣竹南鎮,此有被告王祥俊、 張郁欣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各1 份 附卷可稽(見本院卷第9頁、第12頁、第13頁),是依民事 訴訟法第1條第1項及第15條第1項之規定,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臺灣彰化地方 法院均有管轄權。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,茲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裁定移轉管 轄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參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整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淑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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