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1年度南簡字第816號
原 告 海特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曾國榮
被 告 弘晨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柯博雄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經本院臺南簡易庭於民國101
年7月31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陸萬肆仟伍佰肆拾玖元,及自民國一
0一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
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壹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
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方面:
本件被告經
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
期日到場,
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,
爰依原告之
聲請,
由其
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
貳、實體方面:
一、本件原告起訴主張:被告為其承作之「高雄市立苓雅國民中
學第一期校舍改建工程」所需,就該工程中之「線架、線槽
設備」與原告簽立工程物料買賣合約書,雙方約定買賣付款
辦法為實送實算,
嗣原告依約交付材料,並以請款單、統一
發票向被告請款,被告遂交付以其名義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
支票2紙(下稱
系爭支票)作為付款之保證,
詎系爭支票屆
期經原告為付款之提示,竟因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之理由
而遭
退票,經原告屢次催討,被告均置之不理,總計被告尚
積欠原告票款新臺幣(下同)564,549元未給付,爰依票據
之
法律關係請求給被告如數給付票款等語。
並聲明:請求判
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。
二、被告雖以
支付命令異議狀陳稱該項債務尚有糾葛,然並未載
明具體之答辯內容,且本院審理時,被告經合法通知,並未
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,亦未再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
。
三、本院得
心證之理由:
㈠本件原告主張之
前揭事實,
業據其提出高雄市立苓雅國民中
學第一期校舍改建工程物料買賣合約、線架、線槽設備合約
詳細價目表、請款單、統一發票、出貨單、系爭支票及退票
理由單等資料為證,互核相符;且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
,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,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,
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或證據資料爭執原告之主張,依民事訴訟
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
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,應視同
自認,
綜合
上開證據調查結果,自
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。
㈡按在票據上簽名者,依票上
所載文義負責;票據上之簽名,
得以簽章代之;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
擔保支票之支付;執票
人向支票
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,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
利息,如無約定利率者,依年利六釐計算;匯票到期不獲付
款時,執票人於行使或保全匯票上權利之行為後,對於
背書
人、發票人及匯票上其他債務人得行使追索權,此規定於支
票準用之。票據法第5條第1項、第6條、第126條、第133條
及第144條準用第8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票據債務為無
因債務,
苟執票人之取得票據並
非出於惡意或詐欺,則凡在
票據上簽名者即應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,至其發生之原因如
何,在所不問(最高法院47年度
台上字第1938號判例意旨
參
照)。查本件被告向原告訂購系爭工程之線架、線槽設備,
原告既已依約交貨,並執系爭支票遵期提示未獲付款,而被
告為系爭支票之發票人,則依前開說明,原告依法自得向被
告請求給付積欠之票款,被告應依支票文義擔保支票支付之
義務。
四、從而,原告主張依票據之
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564,549
元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又本
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所定訴訟
適用簡易
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
定,應
依職權宣告假執行。
五、末按訴訟費用,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;法院為終局判決時,
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
裁判,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、第87條第
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查本件訴訟費即第一審裁判費經核為6,1
70元,爰依職權確定上開訴訟費用由敗訴之被告負擔。
六、據上論結,本件
原告之訴為有理由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
第2項、第385條第1項前段、第78條、第87條第1項、第389
條第1項第3款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4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洪碧雀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
上訴狀並表
明上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
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
繕本)。
如委任
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4 日
書記官 黃稜鈞
附表:
┌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編│支票號碼 │ 發票人 │ 票載
發票日 │票面金額 │ 付款銀行 │提示日即利息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起算日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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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⒈│BQ0000000 │弘晨營造工程│101年4月25日│188,685元 │中國信託商業銀│101年4月25日│
│ │ │股份有限公司│ │ │行西台南分行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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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⒉│BQ0000000 │弘晨營造工程│101年4月25日│375,864元 │中國信託商業銀│101年4月25日│
│ │ │股份有限公司│ │ │行西台南分行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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