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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南簡易庭 101 年度南簡字第 816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8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票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1年度南簡字第816號 原   告 海特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榮 被   告 弘晨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博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經本院臺南簡易庭於民國101 年7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陸萬肆仟伍佰肆拾玖元,及自民國一 0一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壹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事實及理由 壹、程序方面: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 貳、實體方面: 一、本件原告起訴主張:被告為其承作之「高雄市立苓雅國民中 學第一期校舍改建工程」所需,就該工程中之「線架、線槽 設備」與原告簽立工程物料買賣合約書,雙方約定買賣付款 辦法為實送實算,嗣原告依約交付材料,並以請款單、統一 發票向被告請款,被告遂交付以其名義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 支票2紙(下稱系爭支票)作為付款之保證,詎系爭支票屆 期經原告為付款之提示,竟因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之理由 而遭退票,經原告屢次催討,被告均置之不理,總計被告尚 積欠原告票款新臺幣(下同)564,549元未給付,爰依票據 之法律關係請求給被告如數給付票款等語。並聲明:請求判 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。 二、被告雖以支付命令異議狀陳稱該項債務尚有糾葛,然並未載 明具體之答辯內容,且本院審理時,被告經合法通知,並未 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,亦未再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。 三、本院得心證之理由: ㈠本件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,業據其提出高雄市立苓雅國民中 學第一期校舍改建工程物料買賣合約、線架、線槽設備合約 詳細價目表、請款單、統一發票、出貨單、系爭支票及退票 理由單等資料為證,互核相符;且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 ,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,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, 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或證據資料爭執原告之主張,依民事訴訟 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,應視同自認, 綜合上開證據調查結果,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。 ㈡按在票據上簽名者,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;票據上之簽名, 得以簽章代之;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;執票 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,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 利息,如無約定利率者,依年利六釐計算;匯票到期不獲付 款時,執票人於行使或保全匯票上權利之行為後,對於背書 人、發票人及匯票上其他債務人得行使追索權,此規定於支 票準用之。票據法第5條第1項、第6條、第126條、第133條 及第144條準用第8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票據債務為無 因債務,苟執票人之取得票據並非出於惡意或詐欺,則凡在 票據上簽名者即應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,至其發生之原因如 何,在所不問(最高法院47年度台上字第1938號判例意旨參 照)。查本件被告向原告訂購系爭工程之線架、線槽設備, 原告既已依約交貨,並執系爭支票遵期提示未獲付款,而被 告為系爭支票之發票人,則依前開說明,原告依法自得向被 告請求給付積欠之票款,被告應依支票文義擔保支票支付之 義務。 四、從而,原告主張依票據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564,549 元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又本 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所定訴訟適用簡易 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 定,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。 五、末按訴訟費用,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;法院為終局判決時, 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,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、第87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查本件訴訟費即第一審裁判費經核為6,1 70元,爰依職權確定上開訴訟費用由敗訴之被告負擔。 六、據上論結,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、第385條第1項前段、第78條、第87條第1項、第389 條第1項第3款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 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附表: ┌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編│支票號碼 │ 發票人 │ 票載發票日 │票面金額 │ 付款銀行 │提示日即利息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起算日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⒈│BQ0000000 │弘晨營造工程│101年4月25日│188,685元 │中國信託商業銀│101年4月25日│ │ │ │股份有限公司│ │ │行西台南分行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⒉│BQ0000000 │弘晨營造工程│101年4月25日│375,864元 │中國信託商業銀│101年4月25日│ │ │ │股份有限公司│ │ │行西台南分行 │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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