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1年度南簡字第825號
原 告 立隆機械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明祥
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黃月玉即育全實業
社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
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
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㈠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50,000元,應繳
裁判
費1,55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
1,050元。
㈡提出
準備書狀一件及
繕本一份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6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童來好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7 日
書記官 凌昇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