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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南簡易庭 101 年度南簡字第 82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7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借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簡字第825號 原   告 立隆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祥 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,曾聲請被告黃月玉即育全實業   社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  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  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50,000元,應繳裁判   費1,55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   1,050元。 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7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7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凌昇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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