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1年度南簡補字第40號
上列原告與
被告引麗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模具費用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405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,410元。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
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
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(臺南市○○路○段○○○ 號)補繳
上開
裁判費,
逾期不補正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4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黃瑪玲
上為
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4 日
書記官 邱子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