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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南簡易庭 101 年度南簡補字第 4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4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模具費用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1年度南簡補字第4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引麗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模具費用事件,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 405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,410元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(臺南市○○路○段○○○ 號)補繳上開 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4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黃瑪玲 上為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4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邱子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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