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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南簡易庭 101 年度南簡補字第 6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6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1年度南簡補字第60號 原   告 保順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坤恩 訴訟代理人 李進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豐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37,50 0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,64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6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6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慧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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