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1年度南簡補字第60號
原 告 保順機械工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坤恩
訴訟代理人 李進建
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豐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37,50
0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,64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
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
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1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黃莉莉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1 日
書記官 王慧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