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1年度南簡補字第91號
原 告 民安救護車事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寶慶
被 告 千越加油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
法定代理人 許振生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
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71,520元,應徵
收第一審裁判費5,18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
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
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5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杭起鶴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5 日
書記官 蘇玟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