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2年度南勞簡字第7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任儀倩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世運航空貨運
承攬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
資
遣費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本庭第一審判決
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
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即其於第一審
敗訴之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28,112元,應徵收第二審
裁判費
3,64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、第
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
向本庭(臺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)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蔡盈貞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 日
書記官 黃瓊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