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2年度南勞簡補字第11號
原 告 鄭傑軒
上列原告與
被告承銳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,原告
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3
,265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
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翌
日起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王參和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
書記官 陳淑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