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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南簡易庭 102 年度南勞簡補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薪資等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102年度南勞簡補字第11號 原   告 鄭傑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承銳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,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3 ,265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0  月  18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0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淑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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