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2年度南小字第1032號
原 告 萬泰水塔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俊吉
被 告 晟發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洪清雄
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七日下午四時
在本院第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(被告請偕同證人到庭)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洪碧雀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
書記官 黃稜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