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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南簡易庭 102 年度南小字第 24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3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服務費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小字第242號 原   告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訴訟代理人 陳世杰 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,曾聲請被告旭業有限公司發   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  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  (下同)45,360元,應繳裁判費1,0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   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50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  後5日內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3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3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杰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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