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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南簡易庭 102 年度南小字第 255 號民事宣示筆錄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3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票款
宣  示  判  決  筆   錄  102年度南小字第255號 原   告 加拓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慧美 被   告 互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   告 程裕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王文佐       黄素香 法定代理人 王豐二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南小字第255號給付票款事件,於中華民國 102年 3月27日下午 2時1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 易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:   法 官 林雯娟   書記官 楊建新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。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。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捌佰陸拾玖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 二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楊建新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廿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,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,不 得為之。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。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。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建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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