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2年度南小字第255號
原 告 加拓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蕭慧美
被 告 互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被 告 程裕機械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二人共同
法定代理人 王文佐
黄素香
法定代理人 王豐二
上列
當事人間102年度南小字第255號給付票款事件,於中華民國
102年 3月27日下午 2時1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
易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:
法 官 林雯娟
書記官 楊建新
朗讀
案由被告未到。
法官朗讀
主文宣示判決。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捌佰陸拾玖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
二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
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
假執行。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書記官 楊建新
法 官 林雯娟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廿日內,向本院提出
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
繕本)。
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,
非以其違背
法令之理由,不
得為之。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
具體內容。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
實者。
如委任
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
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7 日
書記官 楊建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