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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南簡易庭 102 年度南小字第 48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5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服務費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小字第480號 原   告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伯峰 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泓昱精密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1, 000元,應繳裁判費1,0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 尚應補繳50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 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5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李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5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莊淑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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